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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給付

請領資格

 

一、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
二、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三、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※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但未滿37週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---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。

 

給付標準

一、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
二、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
 

 

請領手續

 

  1. 一、書面申請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:(毋須檢附戶籍謄本)
    1. (一)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,自行申請者,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)。
    1. (二) 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    1. (三) 死產者,應檢附醫院、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產婦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日期、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、死產日期及原因)。
    1. (四)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,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;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,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(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)。
    1. (五) 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(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,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):
      1.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(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,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,電話:02-23432888)
      2.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
      3.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
  2. 二、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:
    1. (一) 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,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。
    1. (二) 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,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(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)。
  3. 三、被保險人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生育給付:
    登入本局網站之「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」,選擇「申辦作業」/「勞保生育給付申辦」,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。

     
  4. 四、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線上申請生育給付: 
    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勞保生育給付之「同意書」(空白書表下載),經投保單位授權指派之經辦人登入「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」,選擇「勞、就保給付申辦作業」/「勞保生育給付申辦」,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。

※上述申請方式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,已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或透過網路完成線上申辦生育給付者,即無需再另寄送申請書件到本局,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,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。

 

 

給付之核發

 

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

友情連結

台北市政府勞動局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台北市企劃經理人職業工會
台北市百貨行售貨職業工會
新北市企劃經理人職業工會